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房车营地另迁新址 买方拒迁起诉卖方
发布时间:2011-10-13 14:40: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帅)   去年9月份,王某从北京锐来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购买了多辆房车,同时王某又与该公司签订了房车营地租赁协议,公司提供营地供房车停放。今年5月份,公司告知王某房车营地已经被政府征用了,需要另迁新址,王某不同意搬迁。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某称,2010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车;同时约定了房车的交付条件、日期、营地。另外,双方签订了《房车营位使用协议》,对房车的营位相关情况进行了约定。2011年5月6日,被告无故要求原告将房车迁移。双方发生争议,至今没有解决。2011年6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表明,被告要单方解除房车营位使用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王某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解除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北京锐来客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称,更换营地不是由于被告方单方违约的解除协议,这块地是被北七家镇政府征用了,导致了这块地不能再继续使用了,原告也不能使用了。在被告给原告解除协议通知之前,被告方多次与原告方协商,在第一块营地向东平行200米左右再找一块地,原告不愿意迁移,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公司认为,协议不能履行不是由于被告方原因,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及原告方自己的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