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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万欠款被指合伙出资 债权人起诉维权
发布时间:2011-10-13 14:44: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陶成)   会计借款20多万给老板买粮食,不想老板却说是两人合伙作生意,会计返而还欠8万元要偿还。日前,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村民沈才俊诉称:2008年自己受村民刘伟国雇佣,负责其粮食收购的财务管理。期间,被告刘伟国因经营资金短缺多次向自己借款。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先后共向被告借款287000元。2008年10月份,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写明“今欠到沈才俊人民币28700元整”,欠条日期被告写成2008年6月10日,也没有载明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伟国辨称:其与原告是合伙做粮食生意,并表示出具欠条是由于认识错误,实际该款是原告与其合伙经营的出资款,并不是借款。由于做生意亏损及部分款项没有追回,加上拿回的60000元,原告实际还欠其80340元。

    沈才俊向法庭上交了欠条和录音两个证据,以证明所言不虚,确实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并没有否认等事实。刘伟国则请一名生意人作证人,证明在一起吃饭时,刘伟国曾介绍沈是合伙人,而沈才俊自己也承认。

    法院认为:被告刘伟国欠原告沈才俊款287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催要后理应归还。被告辨称,该款是原被告合伙做粮食生意原告的投资款,却没有能够提供合伙协议、合伙账目等合伙事实存在的证据,仅凭一名证人作证,证明原被告是合伙关系,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更无法推翻欠条所载明的事实。对于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从2008年10月10日计算至还款日,因欠条没有约定,被告亦不予认可,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2009年12月1日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认可2010年初原告到被告家要款,因此,对该欠款的利息应从2010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最终,五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刘伟国应支付给原告沈才先欠款287000元,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负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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