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饶健平)
肠梗阻被误诊为感冒,导致患者延误治疗而死亡。10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宣判,医院被判担责50%。
患者李名如是一名小学生。2011年4月11日,李名如因病前往被告遂川县三江卫生院门诊就医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开具了处方用药。4月16日,患者由其祖父母陪同再次到被告处就医治疗,由另一名医生接诊,当日病历记载:“主诉为咳嗽、流涕、咽痛3天,伴反复腹痛1天。患者于3天前受凉后感咳嗽,少量白痰,流涕,咽痛,自服成品药(具体不详),昨天早上开始感腹痛,否认腹泻等。昨日曾到我院门诊拟‘上感’治疗,口服药物后腹痛无缓解。查T:37.1℃、P:88次/分、K:21次/分、体重24kg、咽红、扁桃体不大、腹软、脐围轻度压痛,否认反跳痛。诊断为胃肠型上呼吸道感染。”以生理盐水、头孢曲松钠、葡萄糖液、林可霉素、利巴韦林输液治疗。因病情仍无好转,4月20日早上8时左右,患者李名如在祖父母的陪同下再一次到被告医院就诊,医生给患者做了B超检查后叫家属带患者去上级医院治疗,被告未采取医疗措施,也未提供车辆护送,随后患者被送往该县人民医院,经彩超检查,超声提示麻痹性肠梗阻,原因待查,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同日14时45分,患者被送达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患者被抱入病床后已无生命体征迹象,心跳呼吸停止,经30分钟抢救,宣布临床死亡,Imp:1.感染性休克、死亡,2.肠梗阻。该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感染性休克和肠梗阻,患者尸体于当日在赣州市殡仪馆被火化。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误诊和不及时护送转院,是造成患者高心如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三江卫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家属对李名如的病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在患者患病多日,且经医院治疗没有好转、精神状态差的情况下仍然让其到学校上课,也是造成患者贻误治疗时机,病情进一步恶化最终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的医疗过错行行为造成患者李名如的死亡,给原告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毋庸置疑,被告应就此向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依法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三江卫生院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的50%,即65495元。同时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