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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高校学生盗取同学3台电脑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1-10-13 16:08: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本清 夏娇)   重庆市某高校的一名学生,入学不到两个月,他竟心生贪念盗取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葬送了自己的前程。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鹏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鹏程于2010年9月入学就读重庆某高校。2010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鹏程到隔壁寝室,乘同学敬某(本案被害人)不备将其钥匙盗走。随后,被告人周鹏程乘该寝室同学全部走完后,用该钥匙打开寝室门,将敬某、陈某某、程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各1台和陈某某的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随即将该3台笔记本电脑存放在该学校门卫室。同日午饭时,被害人陈某某发现笔记本电脑被盗后向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报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该3台笔记本电脑被盗时价值人民币73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鹏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周鹏程系在校生,是偶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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