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2009年8月9日,以谈生意为名套取公司印章的印模,然后制作假章领取支票骗钱的刘新田等四人,10月17日,被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七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被告人刘新田来到海拉尔区,以洽谈生意为名,与远东贸易公司签署意向书后,从意向书上套取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章印模,然后制作了假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刘新田又让郭柏青以该公司财务人员的名义,利用制作的假印章从银行领取现金支票一本。次日,刘新田来到电信分公司大厅要求购买4部手机,共计人民币11840元。刘新田交给营业员一张4万元现金支票,委托其代为提取现金并支付购买手机款,并派张军和孙奎跟踪该营业员确定其提款是否成功。营业员提款成功后,将4部手机及剩余的28160元现金交给刘新田,刘新田等人随后逃逸。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该四人又在其他地方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共骗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田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法定、酌定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故有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