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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路边遗撒沥青堆 环卫部门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1-10-18 11:11: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婷)
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撞上路边遗洒的沥青堆并受伤,宋女士将北京市顺义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顺义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顺义公路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索赔,顺义法院受理该案后,历经一、二审程序,最终以调解结案,由顺义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
原告宋女士诉称,2010年7月24日晚8:30左右,其乘坐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辅路铁路桥下非机动车道上行使,撞上路上遗洒的沥青堆,宋女士从车上摔下受伤并被送至顺义区医院急诊,此次事故造成其颌面软组织撕裂伤。宋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地段属三被告管辖,三被告有义务和责任保证该路段路面畅通,但三被告没有尽到职责。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千余元。 被告顺义环卫中心辩称:原告受伤的路段属于其单位清扫的路段,该路段上班期间由保洁员每半小时保洁一次。事故当天保洁员没发现路面上有遗洒沥青。事故发生在下班期间,事故路段没有保洁员值班,因此其单位不知道有沥青遗洒,也不知道是谁遗洒的。如果发现遗洒物,应由顺义城管大队追查遗撒物的责任人,如果追查不到责任人,再由顺义城管大队通知其单位代为有偿清除。原告的损失应该由沥青遗洒人来赔偿,其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顺义城管大队辩称:其单位的管理范围是在巡查过程中对城市道路实时发现的流体散装车辆遗洒情况予以监督和纠正。发现沥青的路段为非机动车道,流体散装车辆不可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因此事故路段不属于其单位查处巡查的范围。本案中沥青也不符合相关管理条例中关于遗洒物的定义。其单位只具有查处的职能,没有清扫的义务。 被告顺义公路分局辩称:已经有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单位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在夜间,张先生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张先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原告宋女士违反规定搭乘电动自行车对其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但鉴于其没有选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诉讼,本院对具体责任比例不做处理。 经查,原告宋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属于被告顺义环卫中心清扫范围,但顺义环卫中心对其责任路段的遗洒物不可能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在不能确定遗洒物责任人的情况下,顺义环卫中心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原告宋女士确实在本案中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顺义环卫中心对原告宋女士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原告宋女士要求被告顺义城管大队及顺义公路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补偿原告宋女士各项损失3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发达成协议,由北京市顺义区城镇环境服务中心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已执行)。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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