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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炸鱼致手伤残 店主无证经营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10-18 12:00: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购买无安全警示标志的鞭炮去河里炸鱼意外将自己的手炸成伤残,店主无证经营被推上被告席。10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郭保生赔偿原告刘小亮医疗费等1.5万元。

    2011年5月20日,17岁的原告刘小亮在被告郭保生无证经营的商店里购得5只大号鞭炮用去炸鱼,当原告刘小亮走到本村的河滩时用烟头点燃鞭炮时,鞭炮速燃在原告刘小亮手中爆炸,后村民将原告刘小亮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医院治疗26天,共用去医疗费9920元。经鉴定原告刘小亮伤残程度为8级。事后,原告刘小亮找到被告郭保生以鞭炮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赔偿,被告郭保生拒赔。为此,原告刘小亮起诉要求被告郭保生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32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非法经营无安全警示标志的鞭炮,且向未成年人销售。被告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证据。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原告使用被告销售的产品造成身体伤害,被告作为销售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监护不力,且原告使用方法不当是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自己对危险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鞭炮易伤人也是一般的常识。原告却未能引起重视,应对自己发生的意外伤害承担一定责任。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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