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才华 徐朝飞)
一煤矿副矿长,自愿申请离职后,向矿方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后,其又以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金额过低为由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终在诉讼中与厂方达成了经济补偿调解协议。
2008年11月6日,原告冉树全到被告镇雄能源公司雄洞煤矿工作,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其在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339元。2010年8月1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1年8月11日止、月工资850元。2011年1月11日,原告申请离职。后于同年5月15日以被告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镇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被告镇雄能源公司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875元。原告不服,认为其工作期间月工资系7250元,其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等费用共103937.50元。
审理中被告方认为,原告到其公司雄洞煤矿任安全生产副矿长,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50元。原告是自愿辞职,厂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合同约定,不应支付原告任何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镇雄能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5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