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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拆迁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吴磊   发布时间:2011-10-18 15:12:31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改为政府申请,由法院负责司法强制拆迁。实施“司法拆迁”,把拆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发生拆迁矛盾时,让政府和私人之间有一个公正的仲裁机构,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然而,对法院在强制拆迁中能否扮演好“稳压器”的角色,能否有效行使司法强拆权,各界反应不一。笔者认为,司法强拆权的赋予,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强拆的积极意义

    国家将强制拆迁这一关乎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问题交给法院,是对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充分肯定和信任,人民群众对于法院依法开展好司法强制拆迁工作,避免强拆悲剧的发生,寄予厚望。强拆权移位至法院,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公众重拾对公权机关的信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日新月异,旧城改造如火如荼,凸显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强制拆迁等诸多问题。拆迁双方的利益矛盾显得格外突出,“铲车和汽油瓶”之间原始对抗的悲剧屡见报端。强制拆迁权回归至法院,本身是政府公权的自我让步,显示出争取民心所向的巨大信心和勇气。司法工作人员介入拆迁程序,体现了文明和和谐,给予老百姓一份暖意,一份憧憬,一份希望。

    二是有利于对基层政府的征收补偿加强制约。在目前的国情下,通过增强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的司法权重可以提高对政府公权的制衡,这种设置客观上会使政府部门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而不再对强制拆迁采取一种随意轻率的态度。相应也会更加注意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三是有利于巩固司法独立性和推进法治进程。引入第三方能减少矛盾双方的直接对抗,有利于对利益博弈的两方予以公平公正的裁决。在拆迁领域引入法院的裁判,是在依法治政理事,彰显了法律的力量,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

    二、法院受命司法强拆后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拆迁与补偿问题是当前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突出问题,房屋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场所,拆迁问题解决不好,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涉及各方利益,情况复杂,妥善解决所有拆迁问题难度较大,法院行使“司法强拆权”,必然也会受到挑战。

    一是难以完全排除行政阻力。我国的司法独立还不够完善,容易受到政府及官员的非法干预,也导致民众对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公正性存在疑虑。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控制之下,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冲动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很难抵挡来自地方的压力。司法裁决强拆能否排除行政的掣肘,法院能不能够扛起裁决强拆的重任令人担心。政府部门将矛盾“转移”出去,申请“司法拆迁”来解决问题,法院因为抗不住政府部门的压力,所谓司法程序仅仅是走个过场,最终将导致旧有的矛盾没有解决,又搭上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这对国家法治无疑是巨大损伤。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将有关房屋拆迁的纠纷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目前面临一系列非常复杂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乃至物权法均没有真正保护公民房屋所有权的具体条款。司法强制拆迁模式是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形成,相对比较仓促,立法者并没有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积累,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司法强制拆迁实际运行时可能陷入窘境。

    三是极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基层法院大都存在案多人少的现象,尤其是执行工作压力大,把强拆权由政府转移给法院,是对法院人力和相关业务审判水平的一大考验。被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价格过低,不服拆迁决定时,会有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此类案件将堆积到法院,增加法院压力。若需要强制拆迁,法院执行干警或法警将站到拆迁的第一现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四是面临信访压力和矛盾转嫁风险。由于拆迁问题本身复杂的利益对抗性,条例也未尽完善,彻底根治所有问题。诸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不明确。尽管新《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但程序仍然缺乏公众参与,权力滥用依旧,难以体现公众的意志,也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同,行政强制拆迁转移给法院,容易将矛盾转移到法院。再如,新条例对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的法律救济设置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一设置改变了过去老条例设置拆迁行政裁决的恶法设计。但制度上缺乏的二次救济程序,使基层法院进行强制拆迁的压力相当大,被拆迁人房屋一旦被错误执行,现行法律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对其进行救济,而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很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激化社会矛盾,又走到信访闹访非正常访的老路上,继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妥善运用“司法强拆权”的策略探讨

    综上,“司法强拆权”给予法院,对法院工作是一个不小的考验,能否有效应对,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保障法院切实有效地开展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实现新征收条例的立法初衷。

    一是增强司法独立地位,减少政府权力干预。司法强拆比行政强拆公正是以假定司法相对超脱,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从而能兼顾和平衡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利益、地方当局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的。但是我们的新征收条例如果不明确规定司法独立裁决的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执的案件、被征收人起诉不服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的案件的审理、裁判,地方当局都不得进行任何干预,不得指令法院强拆),司法裁决如仍受地方行政和其他外力干预,行政强拆发生的问题就可能同样在司法强拆中重演。

    二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解释工作,使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避免制度间冲突和模糊,为解决司法强制拆迁的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在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中,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明确标准,而且要在具体落实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和知情;不仅要让司法垄断强制拆迁的裁决与实施,更应当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比如裁决由上级法院或异地法院作出,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

    三是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强制拆迁包括强拆裁决和实施强拆的两个方面。作出强拆裁决是一个司法行为,实施强拆是一个行政行为。“司法强拆”如果不以裁执分离制度为前提,统一由法院执行庭或行政庭实施,同样会导致滥权、侵权和腐败。较理想的方案应该是: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对实施行为予以监督;行政机关超越裁决违法强拆,被征收人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

    四是扩充法院干警队伍,提高物质保障。应进一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和法官短缺问题。完善省级统一招录政策,坚持开展选调生工作,努力拓宽法官来源范围渠道。规范、加强编制管理、使用和督查,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办案人员分编倾斜政策和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审判工作发展要求的编制增补机制,如设置专门的执行队伍和司法警察。法官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承担起司法强制拆迁的时代担当。同时增加经费保障,如配备警车等,打好司法强拆的物质基础。

    拆迁“变法”是一种人性的回归,“司法强拆”更是一种法治的回归,只有真正摆脱现实之困,革除旧弊,法院才能够成为百姓和政府之间的公正裁决机构,“司法强拆”才能真正成为现实,才能够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和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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