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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保证裁判文书“健康出门”
发布时间:2011-10-18 16:41: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艾庆平)   为规范各类裁判文书的审签,让法律文书健康出门。今年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裁判文书签发系列规定。在遵循审判规律前提下,强化了审判管理,理顺法院的“管、理、审、判”关系,将审判责任直接落实到人,激励和鞭策主审法官尽职履责,降低裁判文书错别字差错率,使判决说理更透彻,逻辑推理清晰完整,格式符合法定要求。

    该院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发、谁复核”的原则,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裁判文书先由合议庭成员辅查、书记员校查、承办人复查后,院长、副院长、庭长、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行使审核签发权。其中,庭长一级直接审核签发的裁判文书3个工作日内核发,如有异议,可提出书面意见反馈给承办法官;院长签发的裁判文书2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签发时发现有异议的,可根据案情要求合议庭复议或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裁判文书实行逐级审签制度,严禁越权审签,一般不得越级报批。

    该院还对签发的范围、审查内容、审查责任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庭长审核,分管副院长签发一审案件裁判文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裁判文书、发回重审案件裁定书等11类法律文书;审判长1个工作日内签发调解结案的法律文书和撤诉案件的裁定书。除院长、副院长等签发的外,其余法律文书由庭长或副庭长签发。加大了对裁判文书语句的通畅、文字的对错校对审查外,在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方面强化复核,签发人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文字修改;或提出建议,退还文书制作人重新制作。

    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还对案件实行动态流程监控,实行一月一评查,一案一评查,一月一通报。对优劣文书进行点评,发现瑕疵文书,及时剖析原因,并责令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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