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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隆农垦法院统一裁判文书制作及卷宗装订标准
发布时间:2012-06-13 09:5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培铭)   为更好地落实开展“精细化审判管理年”活动,提高民商事案件文书制作水平和卷宗质量,促进审判工作和案件质量的不断提升,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很抓审判业务,从“四书、五录、六统一”抓起,组织人力,精心编撰了《民商事法律文书制作及卷宗装订规范技术手册》,旨在加强该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的指导,督促法官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

    该《手册》依据省法院一个意见六个规则,包括法律文书制作主要规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裁判文书样式、卷宗装订等四大部分。为减少制作人员的随意性,使裁判文书排版统一,打印后整齐美观,对经常使用的裁判文书制作了样本和电子模版,制作人员在电子模版上根据个案情况就能制作出符合基本要求的裁判文书。《红兴隆农垦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红院民商规范》),对《省院规则》原则性、概括性的要求更加明确、细化,目的就是为裁判文书制作提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制作标准。

    《红院民商规范》,一是明确裁判文书的结构组成,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结构图》。对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主文、尾部五大部分组成内容加以明确区分,无论新老审判人员,只要看到判决书结构图,就可以对整个裁判文书的结构做到一目了然,有了清晰的认识。二是明确当事人身份事项表述。如对自然人,将“居民身份证号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其他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没有要求表述组织机构代码,但根据已实行多年的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要求,组织机构代码一项是必须填写的,如果没有,执行人员还要另外去耗时费力的查询,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迅速开展,为使诉讼程序案件与将来的执行程序案件相衔接,明确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要如同自然人身份号码一样,在单位名称后必须书写组织机构代码内容。三是明确裁判文书中的固定程序用语。四是明确裁判文书落款及页码等制作。五是明确规定制作裁判文书要在电子模板上进行。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拟稿原本及正本都要在电子模板上进行,严禁在非模板上制作裁判文书,确保了页面设置、格式的统一。

    重新修订的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极大的提升了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做好了最基础、最重要的准备。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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