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砖厂取土制砖留一大坑积水后又未采取防护措施和设标志,至使小孩玩耍时掉入弱水死亡,砖厂被推上被告席。10月19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万福机砖厂赔偿原告王国达、刘小英因其女孩死亡的各项损失4.8万元。
2010年8月12日,被告万福机砖厂在砖厂和公路之间的旱地上雇请挖掘机取土制砖后,留下一坑未填平,由于下雨致使坑内积满水。被告万福机砖厂对留下的坑并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原告王国达之妻刘小英受被告万福机砖厂雇请在该厂做工。2011年6月28日上午,原告刘小英做工时携带7岁女孩到砖厂玩耍,做完工后不见小孩,便四处寻找,后在挖掘机取泥制砖的坑内发现女孩已溺水死亡。为此,原告王国达、刘小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万福机砖厂赔偿因其女死亡各项损失112164 .6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生产需要挖泥制砖虽属自己的生产活动,但不应给当地群众留下不安全隐患。且场所与公路不远,旁边还有居民居住,在有人员出入的地方留坑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因此被告应在危险处采取安全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现造成原告女孩溺水死亡,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王国达之妻刘小英擅自携带小孩到生产场所并使小孩脱离监护从而造成女孩在被告留下的坑内溺水死亡,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小孩之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责任应由两原告人承担。为此,法院依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