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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门名不副“实” 经销商被判退款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19 14:02: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实木复合门卖出纯实木门价,门没有安装就已开裂,购买的新门不是安装不上,就是门开裂、掉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关克平李正义退还原告李正义货款12150元,赔偿损失3000元。原告将其购买的兄弟木门5套及门口线1套退还给被告关克平。

    经审理查明,被告关克平系被告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拉尔地区的木门经销代理人,其代理的品类为实木复合门、实木烤漆门。2008年12月20日,原告在被告关克平实际经营的顺发建筑装饰材料商场订购了5套兄弟木门和1套门口线,总价款为12150元。其中每套门单价2350元(其中辅料款200元),包括门口线4根、挡板3个及门扇,门口线单价为4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交货,被告关克平免费量尺、安装,当日原告交付定金5890元。2009年3月6日,原告李正义交清全部货款。3月8日安装时,由于尺寸量错无法安装,后经消协调解,关克平赔偿原李正义告1000元用于改门洞,现该款已付,门口线也因量错而无法安装,现存于原告处。3月20日,再次安装时,原告发现该门非实木门,且已开裂、掉漆,于是要求关克平赔偿损失,经消协调解未果。在原告李正义订购门时,要求订购的门是实木门,关克平在介绍商品时,未对原告说明其出售的系实木复合门,商场内摆放的样品门也为实木复合门,而给原告李正义介绍该门木质为秋木,在关克平给被告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定制的木门测量专用单传真件中,门口线标明为实木,门扇未标注。给原告交货时,门口线为实木,门扇为实木复合门。庭审中,关克平对木门的解释为:木门包括纯实木门、实木门、实木复合门、实木免漆门。被告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释为:木门包括纯实木门、纯实木复合门、纯实木免漆门,而实木门就是实木复合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资管理行业标准》(木质门)、的规定为:由木质材料(锯材、胶合材)为主要材料制作门框(套)、门扇的门,简称木门。根据木门的构造不同,木门可分为全实木榫拼门、实木复合门、夹板模压空心门。实木复合门系以锯材、胶合材等材料为主要材料复合制成的实型体,层面为单板贴面或其他覆面材料的门。全实木则是从内到外是一种木质,而实木复合门其门心和内部结构是由其他木材或密度板制成。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原告李正义在购买实木门时,被告关克平未给原告介绍其出售的兄弟木门为实木复合门,在其广告中也未标明,且未给原告出示该门的合格证等说明材料,使原告误认为其购买的是纯实木门。但是,作为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有关知识应当有一定的了解,原告李正义因对该方面知识的欠缺导致购买该商品后发现未达到其购买目的,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关克平应退还货款,并适当赔偿原告李正义的运输、搬运等其他合理费用,对原告李正义按总价款的一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吉林兄弟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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