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会车挤占摩托车道 挂倒两人赔偿47万
发布时间:2011-10-20 09:28: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许华国、刘明珍27万元,被告熊长华支付给原告许华国、刘明珍128275.18元(扣除已付75000元),被告甘国芳对被告熊长华造成原告许华国、刘明珍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1年2月20日15时36分,被告熊长华驾驶货车行至曲尚公路草园村地段时,为避让对面而来的三轮车,将车开至路右边,车右后轮将在道路右边同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挂倒,造成二轮摩托车上原告许华国、刘明珍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许华国、刘明珍被送住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熊长华会车挤占摩托车道,造成事故,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许华国、刘明珍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许华国构成三级伤残,原告刘明珍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许华国、刘明珍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熊长华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甘国芳作为登记车主,对车辆虽无经营与实际控制,但其将身份证和户口借与被告熊长华时,应知车辆运营存在风险,其本人亦存在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熊长华造成原告许华国、刘明春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