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尹方杰)
10月19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江其勇驾驶摩托出撞上在路边占道停放的货车受伤,遂一纸诉状将货车车主告上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被告袁大云向原告江其勇赔偿7370.9元,该款由人民财保向原告江其勇支付;人民财保向被告袁大云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日14时10分,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修县永昌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江西电子电缆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占用机动车道停放由被告袁大云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江其勇住院治疗9天。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原告江其勇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被告袁大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被告云大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江其勇的身体伤害系其驾车与被告袁大云占用机动车道停放的货车碰撞所致,原告的人身损害与被告袁大云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形成侵权法律关系,被告应依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民财保系被告袁大云的实际承保机构,按相关保险法律规定,在保险范围内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