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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著作权被混淆 新华书店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1-10-20 11:44: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虹蕴)   目前,北京市东城法院受理了原告谈笑靖与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谈笑靖诉称:其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原告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将涉案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原告从王府井书店购得涉案图书。现原告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判令被告珠海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以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被告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涉案图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珠海出版社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理由是:原告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该博客未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2011年3月14日《肇庆都市报》对原告所做的访谈,内容为原告个人观点,且访谈时间在涉案图书出版近半年之后,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正式出版物《读者》(2008年10月第20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原告主张5000元赔偿数额无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即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作品的图书、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该图书是否合法。

    原告能够合理解释其笔名的来源和喻意,且通过邮件署名、网站声明、出版物等公开的方式予以使用,无人提出相反主张,二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对原告笔名为扎西拉姆R26;多多予以确认。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博客照片的添加者为“扎西拉姆R26;多多”,鉴于博客内容的上传者或添加者通常是博主,故可初步判断涉案博客的博主是扎西拉姆R26;多多;加之前文已确认扎西拉姆R26;多多为原告笔名的事实,故涉案博客与原告具有关联性;此外,原告向《读者》提供的其博客作品查阅网址即为涉案博客网址,可印证涉案博客即原告博客。综上,法院对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涉案博客已证明为原告所有,原告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法院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其在涉案博客上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珠海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未给原告署名,在涉案图书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虽有合法进货渠道,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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