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外地毒贩将毒品贩运到呼伦贝尔大草原这片净土后即被抓获。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平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吉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12月8日9时许,被告人陆平喜随身携带毒品在碾子山车站乘坐北京至满洲里的火车于当日18时许到达满洲里,下车后于事先联络好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吉安通电话,并约好在满洲里市阳光家园小区见面。张吉安先后两次来到阳光家园小区找到陆平喜索要少量冰毒及4粒麻古作为样品,后二人于当日21时许约定到满洲里市电视台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告人张吉安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扣押毒品交易款项32000元、电子秤一台。被告人陆平喜在被公安人员追捕过程中,将所穿藏有毒品的上衣沿途扔掉,在当晚陆平喜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按其供述将其所穿上衣提取,上衣内藏有冰毒47.3631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7.1%;K粉42.0668克,其中氯胺酮含量为95.9%;红色粒摇头丸135粒(净重36.2915克),其中氯胺酮和咖啡因含量分别为29.7%、59.5%;绿色粒摇头丸20粒(净重5.5501克),其中氯胺酮和咖啡因含量分别为38.8%、56.4%;麻古共296粒(净重28.3304克),其中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含量分别为4.1%、43.1%,以及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平喜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被告人张吉安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贩卖的毒品被公安机关缴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情节应予考虑,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贩卖毒品数量,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