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荣)
2011年10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财保公司支付原告张荣根97805.97元,剩余赔偿款1365元由被告腾辉公司负担,原告张荣根返还被告曾建国42370.49元,被告曾建国对被告腾辉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1年1月22日19时10分,被告曾建国驾驶小车由丰城至临川方向,在剑南路,将原告张荣根撞倒,造成原告张荣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张荣根被送往医院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建国驾驶车辆,未注意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原告张荣根构成十级伤残。该肇事车辆由被告曾建国向被告腾辉公司租赁,从事旅客运输。被告腾辉公司拥有车辆产权、客运经营权和管理权。该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起诉发包人、出租人,又起诉承包人、租赁人,判决发包人、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腾辉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建国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财保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的合同约定对被告曾建国造成原告张荣根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