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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电影被打引纠纷 起诉获赔189元
发布时间:2011-10-24 11:25: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琳琳)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孟某诉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双方因看电影踩脚引发纠纷。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孟某医疗费189元。

    原告孟某诉称,2010年10月2日16时45分左右,原告带着孩子,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德广场五层万达影院1号厅观看电影,看电影的过程中,原告给女儿买吃的,回来的时候因为厅内很黑,不小心踩到了被告母亲的脚,原告立即态度诚恳的向其道歉,并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这时被告突然站起身来,过来抓住原告的胳膊,一把将原告从座位上拽起,并狠狠的打了一巴掌,原告当即感觉被打的头晕目眩,身边三岁的女儿也被这突然的一幕吓得一直哭喊个不停。原告被打后头部一直感到不适,于被打当晚分别到昌平区天通苑中医院和航空工业中心医院进行诊治,两家医院分别诊断为:右面部软组织损伤,耳鸣和右耳外伤,耳鸣,内耳震荡。后来经过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经派出所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89元、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22189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首先,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与理由不符。2010年10月2日晚,答辩人偕老母亲在龙德广场万达影院一号厅看电影,电影放映过程中被答辩人在通过座椅前没有考虑到座椅已经坐有观影人员,由于被答辩人粗心,用高跟鞋踩在答辩人母亲脚上,老人当即疼痛难忍地对其过失提出批评,而被答辩人却对母亲进行非常恶劣的谩骂。为了不影响影院的秩序,答辩人让被答辩人出到放映厅外进行理论,在此过程中答辩人用手拉了一下被答辩人的胳膊,被答辩人同时拿着饮料抡泼答辩人,黑暗中答辩人自然本能的用手也抡了一下。双方出放映厅理论,被答辩人报警,答辩人偕老母亲同被答辩人到天通苑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被答辩人所说的殴打根本不存在。当时电影正在放映过程中,光线黑暗,座位及过道的狭窄环境根本不具备,而且答辩人根本没有主观的故意。被答辩人检查治疗的结果是治疗费4元整、鉴定结果没有任何异常。左上臂内侧皮下出血吸收期一处,大小为2.5厘米×1.0厘米。根据经验分析:疑是手指掐痕,而答辩人根本没有掐过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也从未提及答辩人掐过她,所以无法证明是答辩人所为,所以答辩人认为此事与答辩人无任何关系;其次,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的误工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被答辩人缺乏作为一个和谐社会公民的基本道德,严重缺乏对长辈老人的基本尊重和爱护,缺乏公共环境的良好修养。在天通苑派出所调解过程中,答辩人提出被答辩人必须为其过失先向老人道歉后,答辩人再向被答辩人进行当面道歉的要求是合理的,但被答辩人至今未能履行。为了社会的和谐,不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无休止的对公共资源和时间浪费,答辩人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医疗费189元整。被答辩人的其它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不能妥善处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原告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同意承担医疗费189元,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做出判决结果,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189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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