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误认自己为全民职工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24 13:3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李忠全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原告李忠全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忠全原系海拉尔区农电局职工,于1995年与海拉尔区农电局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职工劳动合同书。2005年海拉尔区农电局与被告海拉尔供电局合并,原告被被告单位接收。2005年6月原告与海拉尔供电局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后经查询,原告的养老保险缴纳地与被告单位其他员工不同,其他同岗位员工的工资远远高于原告,并且原告的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也远远低于被告单位的其他员工。被告单位其他员工都有住房公积金,而原告没有。被告的所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此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呼伦贝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单位履行以下义务:一、原告的养老保险金缴纳地点与被告单位其他员工相同;二、原告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与被告其他员工相同。

    被告海拉尔区供电局辩称:原告是集体所有制职工,原、被告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后,我单位已按照集体所有制职工的标准给其发放了生活费,并在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金,其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身份不可能呼伦贝尔市更改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4年9月,从呼伦贝尔市哈克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调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农电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月,该公司与被告单位合并,原告被被告单位接收。2005年6月14日,被告按集体所有制职工身份与原告签订了《离岗退养合同书》,被告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发放了生活费,在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原告认为自己被调入农电公司之前是全民所有制职工,原告应按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标准享受与被告其他职工一样的各项待遇。原告基于此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此驳回原告李忠全的起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