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帮人建房突然死亡 家属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24 13:48: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荣先 叶琳 )
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坡荷乡谦合村民黄酬建新房,同村的李源与黄酬联系,双方达成口头协议,黄酬将建房的墙体工程由李源等人承建,房屋下地基工程和倒板工程黄酬另雇人完成,如李源等人参加下地基和倒板,黄酬支付每人每天50元。李祥和同村的李伦、马冲、李源、李振自带浆刀等工具参加了建筑工程,出勤天数由李源登记,没有包工头。李祥于2010年7月27日因患肺炎、冠心病到那坡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8月1日到右江民族医学院做心脏彩超:左房、左窒、右房扩大,左窒壁节段性运动异常,左心收缩、舒张功能减退。2010年8月2日出院,出院时冠心病好转,但李祥诉乏力,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保持心情舒畅。2、不适随诊。3、建议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4、出院带药。 李祥就出院后不久即又参加工程建设,李源等人见李祥脸色异常多次劝阻他不要再参加做工,要其回家休息或去医院治疗。但李祥不听劝阻,仍坚持带病参加劳动。这样,李源等人见李祥的身体状况不佳,就在劳动中按排李祥做较轻的工种。2010年10月31日下午,李祥批外墙,负责送水泥浆的李伦因故未能及时送水泥浆,李祥在搭架上休息了一会,从架上下到地面后,突然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人事,马冲、李源等人进行抢救,几分钟后李祥死亡。经查:李祥没有外伤。 李祥的亲属马某等人认为,黄酬雇工请人,李源、马冲、李振、李伦作伴邀请李祥共事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及时救助责任,依法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酬等人赔偿丧葬费14151元,赡养费16155元,死亡赔偿金796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112906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酬要求李祥及李伦、马冲、李源、李振等人完成的是砌墙,说明合同的标的是劳动成果。李祥等人是在完成砌墙后才能与黄酬结算报酬,即在未提交劳务成果前李祥等人并无权要求结算;在施工过程中黄酬对李祥等人并未进行指挥和管理,李祥等人具有完全的独立性。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在履行合同中体现出来的特征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双方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为黄酬,承揽人为李祥等人。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承担在施工中造成第三人或自身损害的风险,黄酬作为定作方对李祥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祥的家属要求黄酬承担雇主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李祥与李伦、马冲、李源、李振共同完成砌墙工作,共享劳动报酬,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三、李祥的死亡原因,即李祥是否是在劳动中从搭架上掉下来受伤致死。证人黄录分证实李祥是从搭架下到地面后才昏倒的,也即李祥从搭架到地面是主动下来,而不是被动地跌下来;而李祥在此之前就患有冠心病,医嘱要求其注意休息,避免劳累,他们见李祥身体不佳曾劝其去医院治疗,回家休息,说明李祥的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砌墙这样重的体力活,李祥的家属在庭审中也承认,没有发现李祥有外伤。李祥的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祥是在劳动中从架上跌落受伤而死,相比较而言,李祥是因自身的病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大于受伤而死的可能性。李祥的家属要求李伦、马冲、李源、李振承担合伙人责任,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四、李祥的死亡与李伦、马冲、李源、李振未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因果关系,李伦、马冲、李源、李振不是医生,不具备救治李祥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李祥的家属要求李伦、马冲、李源、李振承担未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治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李祥家属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