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林冬生 谭光琅)
两名儿童一起玩耍时,为争抢树枝一名儿童的左眼被误伤失明。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双方监护人共同担责,被告承担60%,原告承担40%。
2010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母亲李绍萍将被告王小波(2007年8月11日生)带至万载县康乐街道福星村的姐姐李梅萍家里打麻将,独自将王小波留在大厅中与其他小孩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被告王小波与原告陈子青(2007年12月10日生)为争抢一根树枝,被告右手持树枝将原告的左眼误伤,马上送至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治,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眼内炎,左眼眼球穿痛伤,需要摘除左眼球,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又将原告送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诊治,并实施了“右眼球摘除术”。经万载县康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陈子青构成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60%。事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小波在与原告陈子青玩耍过程中,为争抢树枝而将原告陈子青左眼误伤,造成其左眼球被摘除的重伤后果。被告王小波应当承担侵害原告身体所造成损害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原、被告双方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岁儿童,其在外玩耍,原告方的监护人(父母)未在旁看护,履行其该尽的监护职责,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原告监护人对其疏于监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义眼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