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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危房跌落受伤 供销社与承揽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26 15:45: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武昌,徐武昌雇请的一农民工在拆除危房时跌伤。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对该案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供销社与徐武昌都要承担责任。
2010年6月21日,广西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头乡供销社)老米粉店危房突然倒塌,龙头乡供销社便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村民徐武昌。2010年6月22日,徐武昌请农民工陈明权等人拆除房屋。当日下午约3时,正在房屋上做工的农民工陈明权因踩断腐朽的桁条,从房屋上跌下来,徐武昌急忙送陈明权到龙头卫生院治疗,并交了200元住院押金,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由于陈明权伤势严重,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前后共住院7天,出院时医生医嘱:卧床休息12周,半年内避免负重及剧烈活动。 事后,各方因协商赔偿问题分歧太大,陈明权遂将被告徐武昌、被告龙头乡供销社诉至宜州市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武昌和陈明权之间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武昌主张陈明权存在过错,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明权也不认可徐武昌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被告徐武昌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陈明权由于伤势过重,后转入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属正常的医疗行为,由此造成陈明权的各项损失,应予支持。经计算,被告徐武昌应赔偿陈明权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388.08元。 法院认为,被告龙头乡供销社把危房拆除工作承揽给被告徐武昌,对陈明权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或过失,对陈明权的经济损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徐武昌赔偿给陈明权人民币12388.08元;驳回陈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明权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查明,在拆房过程中,徐武昌自备工具,自雇人员,所拆房屋为一层火砖房,高三米左右。徐武昌未办理任何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龙头乡供销社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上的过错,对在拆房过程中陈明权受伤所遭受的损失,其应在选任过失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明权作为徐武昌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徐武昌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徐武昌承担70%的赔偿责任,龙头乡供销社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河池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分配不准确,应予变更。 据此,河池市中院将该案一审判决变更为:徐武昌赔偿陈明权各项损失共计8671.66元;宜州市龙头乡供销合作社赔偿陈明权各项损失共计3716.42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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