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身份信息不一致 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终调离
发布时间:2011-10-27 14:08: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海燕)   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与现用身份证号不符,补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后终调解离婚。10月26日,原告肖珍与被告王涛离婚纠纷一案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孩王丽由原告抚养长大,被告不承担抚养费。

    2004年,原告肖珍与被告王涛因一起在广东打工相识,一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了女儿王丽。婚初几年夫妻关系还尚好,但自2008年,因原告在家带小孩,被告一人到广东打工,期间对妻子和孩子不闻不问,原告也怀疑被告在外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因此两人经常吵口。被告也曾提出过要离婚,原告为改善夫妻关系,便要求被告回泰和一起生活,但两人始终不能和好,经双方协商,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离婚协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与其现在所使用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均不符,于是承办法官即要求原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两者系同一人,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后经公安机关查询户籍登记信息,认定两个身份证号系一人。原来,肖珍在早些年的时候,为外出打工故意改大了年龄,在更换第二代身份证的时候又改回了真实的年龄,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麻烦。但公安机关还是给肖珍出具了一份证明,法院也最终为肖珍办理了离婚手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