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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未约定 诉请精神抚慰金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10-27 16:19: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岳彪 熊毅)   10月25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江西省吉水县八都干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误工费、交通费6089.32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12时13分许,原告八都赣中汽运公司司机郭小云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至105国道2038KM+200M倒车掉头时造成将骑自行车的袁祖树撞死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郭小云负事故全责。事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司机郭小云代表原告与受害人家属就该事故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本案原告赔偿死者袁祖树家属丧葬费1、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69700元。此后,原告向事故货车投保的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只向原告理赔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元、误工费等合计81021.19元。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未足额理赔,另查明司机郭小云因此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该肇事车赣投保的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再赔付误工费3839.32元、交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八都赣中汽运公司的肇事车赣DC3558元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车在保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损失169700元,作为该车保险人,理应按交强险保险合同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付。现被告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付了81021.19元,对剩余的误工费3839.32元、交通费2250元、精神抚慰金45000元,未进行理赔。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上述剩余损失在交强险保险合同进行赔付;至于精神抚慰金45000元,原、被告并未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且在该事故中原告司机郭小云负事故全责并造成袁祖树死亡,同事郭小云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精神抚慰金于情于理均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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