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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被同学绊倒磕断门牙 女生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1-10-28 09:5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前程)   初三学生郭某离开教室时,与同班同学董某在门口发生肢体接触,郭某倒地面部触地,磕断一颗门牙,郭某遂被送至医院。日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今年3月3日6点钟左右,放学后原告欲离开教室回家时,被站在楼道内教室门口外的被告董某故意用脚绊倒,致原告倒地,面部与楼道地面直接接触,口鼻大量出血,一颗门牙被磕断,事发后学校通知郭某、董某家长到场,共同把原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事发后,郭某家长因与董某家长就人身伤害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因伤病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81109.83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父亲在领取起诉书副本等材料时称,事发时董某并没有故意绊倒郭某,是郭某出教室门时速度过快,撞在董某身上,且因为郭某双手插在裤兜里,倒地时来不及伸手保护自己,才导致郭某受伤。对原告方的索赔要求,他认为,被告与原告在该事件中应该责任相当,而且学生在学校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应当由中学生意外保险的相关保险公司来赔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门头沟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该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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