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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女子跳楼殉情 已婚男子负心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28 13:5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四根 曾志学)   为寻求婚外情的刺激,俩个有家室的秘密同居。痴情女子听信男子忽悠自行先离婚,男方在女方离婚后却没有履行离婚的诺言,痴情女子为此跳楼殉情。10月2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郭森赔偿彭慧父母及儿子因彭慧死亡的赔偿金等148848元的30%即44654.4元。

    彭慧于2008年结婚,生育一子。2009年5月间,彭慧在吉水县黄桥镇开一小卖店。郭森常到彭慧的店中买东西,双方认识后就一直有交往,并发展到同居关系。郭森诱说彭慧如与其丈夫离婚,他也离婚,两人再结婚。彭慧听从了郭森的教说,于2010年3月与其丈夫协议离婚。之后,郭森携同彭慧到吉安市某医院应聘,并向院方介绍彭慧是其老婆,二人开始在医院职工宿舍内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彭慧要郭森与其妻离婚,再和她结婚,郭森以儿子读初中关键时期为由未予答应,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彭慧便有轻生之念。2010年5月1日下午,彭慧服安眠药入住该医院旁旅社,郭森得知后在5月2日下午找到彭慧并送到该医院救治。5月4日上午,郭森在下乡义诊途中与彭慧通话中得知其有轻生之意,就把彭慧安顿在其所住博爱医院的宿舍内。下午约3时许,郭森去上班,下午约3时20分许,彭慧从郭森居住的宿舍四楼跳楼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森系有妇之夫与彭慧在其工作的吉安市某医院宿舍同居生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未答应彭慧要与其结婚之求,致彭慧产生轻生之念。彭慧在5月1日实施了服安眠药轻生之举,被告虽对彭慧进行了救治,但仍未改变彭慧的轻生之念。5月4日上午,彭慧又有轻生之念,被告对此应有高度的警觉,被告却放任彭慧独自在其宿舍内,待被告去上班后不久,彭慧就跳楼身亡,被告对彭慧的死亡有过失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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