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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洪一中学校长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10-28 15:41: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燕)
章杰笑利用自己担任校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本校报账员丁金红(已判刑),将学校的40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息,挪用时间为一年半,又利用自己担任该校校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计人民币3.7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江苏省泗洪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章杰笑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并处有期徒刑六年,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泗洪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时任泗洪县某中学校长的被告人章杰笑指使本校报账员丁金红(已判刑),将学校的40万元公款借给崔崔海涛个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息,时间为一年半(2008年7月归还至该中学)。2006年11月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章杰笑利用担任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计人民币3.7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章杰笑于2005年8月至案发任泗洪县某中学校长;该中学属国有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章杰笑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章杰笑已全部退出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杰笑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收受他人钱财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本案挪用公款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杰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章杰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杰笑除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杰笑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杰笑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章杰笑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泗洪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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