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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安桂香 发布时间:2011-10-31 09:26:54
司法的根基在人民,司法的对象是群众,做好群众工作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作为人民的法官,要始终做到主动联系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和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从感情上、态度上、行动上为群众着想,把人民法官为人民落到实处。 一、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主动联系群众 群众观点,是指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待群众的立场和态度。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每一个共产党员都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权益。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础阵地,引导干部在同群众朝夕相处中增进对群众的思想感情、增强服务群众本领。要把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作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任务和基层干部的基本职责,使基层党组织成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在这篇讲话稿中,胡总书记用了136次“人民”,这折射出民生之重,也折射出群众路线的重要性。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的行动指南。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所办理的案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院工作直接面对广大群众,这就需要我们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以新的视角、新的高度认真对待和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开展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既要克服认为法官只能居中裁判,公正办理案件,不应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以免产生合理怀疑的错误认识,又要克服认为“司法万能”,可以包揽一切,凡是群众诉求,法院都可主动去管,这才是能动司法的不正确观点。要教育法官正确处理司法工作与群众工作的关系,从司法理念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为谁服务、怎样服务的问题,走出思想认识的误区,做好群众工作,服务人民群众。要通过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进行“群众观点大讨论”,学习杨善洲精神,加深干警对做好群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人民法院既是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认真审视我们对群众的感情究竟有多深,群众在我们心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我们为群众办的实事究竟有多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究竟在哪里,从而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生活上关心群众,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及时了解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既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又理顺群众情绪,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把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的要求落到实处,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群众就会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 二、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密切联系群众 群众工作能力,是指能联系群众赢得群众信任的能力。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都要与群众打交道,提高联系群众的本领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法官群众工作能力,打牢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一)提高案结事了能力。“案结事了”包括“案结”和“事了”两个方面,前者体现为司法程序的终结,后者体现为对司法效果的社会认同。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办案简单执法,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谈薄,在案件处理上一判了之,草率结案,这种情形不是“案结事了”,而是“结案了事”,导致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隐患,使法院工作陷入极大的被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案结事了”是当前法院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这就需要切实解决好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打官司难、申诉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推动“案结事了”,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提升裁判公信力。裁判公信力是通过一次次的裁判结果来彰显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迫切需求。作为基层法院,处于司法工作的最前沿,面对的情况复杂,如果机械按照法律程序、使用法言法语,尤其是在裁判文书制作中只注重叙述事实,不注重讲清法律道理,简单罗列,缺乏恰当的说理过程,使大多数当事人看判决书如看“天书”,抽象难懂,一头雾水,这体现不出为群众着想,也不能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所以,法官诠释案件,一是要让群众听得懂,尽量把严谨难懂的法律语言,表达得通俗直白,让群众一听便懂,增强释法与沟通的效果,消除群众理解上的困难。二是要让群众听得进。多用群众身边的例子开导、规劝当事人,多到田间地头办案,让群众看到感到法官的亲切和关怀。三是要让群众记得住。化解矛盾除说服当事人外,还要说服其家人、亲友、邻里。裁判文书要力求简明扼要,论述严谨、说理透彻,语言流畅、文字通顺,做到“辩法析理,输赢皆明”,做到以案释法,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法制宣传的鲜活教材。四是要让群众信得过。裁判客观公正,当事人才能信服,案件才能主动履行,法律才有权威性。 (三)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每一个基层法官必修的专门课程,使法官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多能人才。为此,可以安排做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开展“传帮带”式教学,提升法官与不同文化背景、社会层次的当事人进行沟通的能力。还可以结合巡回办案,联村入户,驻村蹲点等项工作,虚心向基层干部群众学习,交流群众工作经验,提升法官调解群众纠纷的能力。同时,把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作为考察干警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在考评、晋级、晋职等工作中列为必须考察的条件之一,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干警,要安排到人民法庭去锻炼,或去乡镇农村挂职,努力提高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三、落实群众工作措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 立足审判服务群众。立案环节要注重发挥“窗口”作用,及时受理案件,热情接待咨询,积极做好诉讼指导,减少群众来回奔波,彰显司法的亲和力。审判环节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耐心倾听诉求,查明事实真相,用群众语言诠释法理,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无缝对接,全力构建“大调解”格局。执行环节要不断创新执行方法,发挥联动优势,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实现。 司法便民方便群众。要内修便民立案方式、外修亲民信访制度,不断畅通诉讼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要发挥基层法庭的纽带作用,结合农牧区实际,通过实行赶集日接待、开庭日避开农忙时节、公布法庭电话、建立便民诉讼点等措施,方便群众诉讼,促进农村稳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当事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法院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问需于民,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增强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法院内部管理,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环节之间的分工与合作,相互协调和促进,保障司法审判管理权、司法政务管理权的规范运行,全面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司法公开贴近群众。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消除群众对法院的神秘感,让群众直接接触法院,监督法院,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对法院的新期待,做到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公开,将各项司法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旁听,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力度,包括参与信访接待、案件执行、案件评查等工作,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宣传法院,监督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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