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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货物被扣押 起诉市场索赔
发布时间:2011-11-01 09:59: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雪)
霍某是北方明珠市场内的商户,因市场在其摊位对面进行装修作业,致使霍某经营的物品被弄脏,市场不但不赔偿损失,反而将霍某摊位内的物品扣押并通知其解除合同。霍某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要求市场返还原告价值38290.57元的货物,并赔偿在扣押过程中对货物造成毁损、丢失的损失。日前,因市场拒绝返还原物,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市场赔偿原告霍某物品损失38290.57元。
霍某称,2010年1月26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承租被告经营的北京北方明珠市场负一层S88、S89、S90铺位经营小饰品。原告从2010年1月开始共计进货42511.97元,销售4221.4元。2010年9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铺位对面进行装修作业,导致原告经营的物品被弄脏,于是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不但不赔偿损失,反而将原告铺位内的商品扣押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 庭审中,被告北方明珠公司答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不存在,我公司没有到原告的摊位对面进行装修作业,也没有将原告的摊位收回。按照合同约定,商户连续3天不开业就视为违约,我公司不可能在原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把原告的货物收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派出所报警记录,被告将原告铺位上的物品集中收起保管,但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拒绝向原告返还物品,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损失的数额,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购货小票等证据,被告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38 290.57元的损失数额予以确认。法院判决市场赔偿原告霍某物品损失38290.57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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