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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已尽告知义务 患者举证不能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01 10:26: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克俊)   自身因生理缺陷七年没生育,在医院治疗中认为手续有过错,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11月1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兰华的诉讼请求。

    2007年原告方兰华结婚后一直未生育。2011年2月9日,原告方兰华来到本乡中心卫生院诊治,经检查,确诊右侧卵巢囊肿,遂住院治疗,经双方交换意见,原告方兰华同意手术治疗切除囊肿。2月15日,在施行手术中检查,见左侧输卵管伞端闭锁,右侧附件囊肿与部分输卵管紧密粘连,无法分离,当时叫家属到手术室看明并交代此情况,根据病情,需要切除部分与囊肿粘连的输卵管,以后不能怀孕,家属知情且同意切除囊肿及粘连部分的输卵管,手术结束后。院方将切除的囊肿及粘连部分输卵管标本送省医院临床检验所检验,结论为:纤维囊肿病变符合内膜异位囊肿,输卵管未见明显改变。后原告方兰华出院认为,院方的医务人员在给原告方兰华手术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有关规定,过失造成原告方兰华人身损害的后果,造成丧失生育机会,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方兰华的医疗费等共计9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诊断为右侧卵巢附件囊肿后,双方达成手术治疗共识,被告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原告进行手术和护理,并有齐全的病历档案资料,整个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的左侧输卵管异常,以后不孕,医生在术中已经将情况告知了患者家属,在取得了家属同意后才手术,其结果是知情的。原告的不孕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手术有过错导致其终身不孕,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属举证不能。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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