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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车祸身亡 翁婿为22万赔偿金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1-11-01 13:35: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长根 李崇军)   10月3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周金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221600元,被告陈海根自愿分给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0000元,此款被告陈海根在2011年11月3日前付清。

    原告周细仔、肖银妹诉称,2010年12月8日,两原告之女、被告陈海根之妻周金莲于南昌市因交通事故受重伤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组织调解,肇事者刘国根与被告陈海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者刘国根一次性赔偿原告和被告各项费用总计221600元,其中包括两原告依法享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肇事者刘国根于协议签订日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221600元,该费用被被告陈海根全额占有,两原告应该享有的份额,原告多次要求给付都遭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海根给付两原告113760元(即因原告女儿周金莲死亡而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52760元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五分之二即61000元)。

    被告陈海根辩称,肇事者刘国根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被告单独与对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该调解协议没有涉及到两原告,赔偿款是肇事方针对被告而进行的赔偿,与原告无关。退一步来说,就算该调解中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两原告也只能依照法律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7500元,剩余35260元为被告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再说,两原告尚有四个子女,人员比较多,且他们的经济条件较好,完全有能力很好地赡养两原告。

    在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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