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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法院多方联调化解土地租赁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02 15:4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为了有效地处理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重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案件调解,充分运用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中的天然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一起因租赁的土地被政府征收而引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龙陵法院的法官就与相关组织的工作人员联合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2009年11月30日,原告匡家寿分别与两个被告梅相忠、郭华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种植经济作物石斛,租期为八年,租金为每亩每年1200元,2009年11月原告分别支付给梅相忠租金1320元,支付给郭华金租金1200元。在原告将种植石斛的材料运到租赁的土地、准备种植石斛,2010年2月26日,当地乡人民政府为了发展的需要,依法征收了原告与二被告租赁的土地,并且根据相关的政策支付给了两被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原告将种植石斛的材料搬离了所租赁的土地,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租金2520元,但没有结果。原告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的租金2520元。

    针对本案实际,法院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在开庭调解时,法官邀约当地乡人民政府主管相关方面工作的副乡长和当地村组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联合调解,调解人员分工合作,由政府工作人员就国家的征收土地的相关政策向双方当事人阐述和说明,村组组织的工作人员从乡间民情和有利于今后生活团结和睦的角度出发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而法院的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阐明涉及土地的相关法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多方联合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当场履行。一起纠纷得以顺利解决,社会矛盾得到了化解,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止纷,就要充分调动各方调解力量,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对处理纠纷和缓和矛盾有着独特的优势,请他们参加案件的调解疏导工作,是人民法院促进案件调解的一项有效举措,应以坚持和发扬。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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