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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超车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17万
发布时间:2011-11-03 11:35: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九龙)   2011年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永诚财保公司对被告杨学明造成游小云亲属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游小云亲属人民币97183元;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对被告游永和造成游小云亲属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付给游小云亲属人民币76163元;被告游永和赔偿游小云亲属400元,被告丰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赔偿980元,游小云亲属自负400元;游小云亲属应返还被告杨学明人民币110000元。

    2011年5月8日20时40分,杨学明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由尚庄街道返回丰城市区,途经丰城市剑邑大道大桥中段时,因强行超车,遇对面急驶而来的车辆追让向右猛打方向,致使被超的由游永和驾驶的农用车急刹车后与游小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坐熊超群、熊思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游小云当场死亡,熊超群、熊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杨学明驾驶车辆强行超车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永和驾驶车辆遇事处治不当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游小云驾驶车辆遇事处治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学明支付游小云亲属人民币110000元。双方就赔偿意见不一致而酿成纠纷,故游小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币204626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被告杨学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游小云(死者)与被告游永和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学明系丰城市交通运输局职工(司机),被告丰城市交通运输局对被告杨学明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肇事中型普通客车挂靠于被告南昌振龙实业有限公司(只代为被告车辆年审等相关手续,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车在被告永诚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为100000元),被告永诚财保公司对被告杨学明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肇事农用车登记车主为游永和,该车在人财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财保险公司对被告游永和造成原告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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