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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活立木出材率低 要求核减价款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03 13:32: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卫国)   以竞价方式取得活立木的所有权,砍伐后又以出材率低为由反悔。11月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周古崇支付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活立木中标价款36.2万元。

    2008年8月29日,被告周古崇以118万元报价从江西省吉水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竞买了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所有的八都采育林场白凫(牯)岭山场4号小班活立木销售经营所有权,双方并于当日签订了《成交认定书》及《活立木招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周古崇组织人员上山采伐活立木并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发现其中标的4号小班山场面积及出材率与招标公告中介绍的存在误差,即向原告反映了该情况并要求核减价款;而原告以此误差为合理误差为由,未就被告反应的问题做出相应处理。被告周古崇先后共支付原告中标价款70万元,至今尚欠48万元。另外,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给付被告木材放行指标。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尚欠的活立木销售中标价款48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1.8万元。诉讼中,原告为了促进买受人及时履行给付中标价款义务,同意核减买受人10%的中标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周古崇通过竞买方式取得了原告江西省吉水县林业工业公司山场的活立木经营销售所有权,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标价款。现被告以所中标山场的面积及其出材率与招标公告介绍的存在误差要求核减中标价款,证据不足,而且原告被告是以竞价方式成交的,买卖标的为活立木,其估算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误差率,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11.8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原告该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在原告合理让步的基础上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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