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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疯狂作案五起 三无良少年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1-11-03 15:37: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何华娟)   三个无良少年,一周内多次单独或结伙把黑手伸向在校学生或民工,实施抢劫、殴打他人或入室行窃,最终换来牢狱之灾。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少年分别领刑受罚。

    2010年6月15日晚9时,小黄、小林和李某(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后,三人窜到某学院足球场旁,持刀威胁抢劫在校学生,抢得手机一部及现金80多元。次日晚上9时,小黄、小林、小翟再次密谋抢劫后,又窜到该学院大门外,持刀威胁抢走返校学生,抢得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8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

    2010年6月14日晚,小翟与黄某(已判刑)及小邓一起在朋友家喝酒。喝酒散后,小翟和黄某认为小邓在一起喝酒时说话太嚣张,便产生要教训小邓的念头,二人先对小邓拳打脚踢,后持碎砖头砸伤小邓的头部。经鉴定,小邓头皮挫裂伤属于轻伤。

    2010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小黄窜到江州区太平镇一正在建设的民房一楼进行行窃,盗走民工5部手机;2010年6月21日凌晨,小黄窜到某学院女生宿舍楼行窃,先后盗走8部手机及600多元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黄、小林、小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翟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小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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