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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郎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被判赔偿32万
发布时间:2011-11-04 09:12: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雪)
小雨因生病被送至李某经营的小诊所进行治疗,未曾想病没看好,反倒丢了生命。孩子家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32万余元。收到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5日8时10分,原告之子小雨因生病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村村委会西侧被告开的小诊所内看病。被告在没有经过任何正常的诊病程序及询问相关病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给小雨输液,造成小雨多次呕吐,肚子疼痛不止。2008年12月15日下午4时30分,二原告发现小雨已经停止呼吸。在发现小雨因被告的错误治疗停止呼吸后,原告立即将小雨送至医院,到医院后被医生告知小雨已经死亡。在警察对被告处理的过程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没有医生执业证,也没有卫生部门许可,属非法行医。原告认为,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9.36元、死亡赔偿金534760元、丧葬费22357.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2691元、交通费及通讯费1000元、停尸费18933元,以上合计640630.86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答辩称,医疗费可以按照票据来认定;死亡赔偿金,原告是按照北京市居民标准计算的,但原告是河南省农民,根据规定,在北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应该按照北京市农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包括在死亡赔偿金里面;鉴定费,可以根据票据来认定;通讯费,需要看原告的证据;停尸费,被告不清楚死者是否已被火化,且停尸费应自发生事情计算至司法机关要求火化时止。同时,被告并不了解小雨之前的病例情况,鉴定书里说小雨是得了脑瘤,原告也未和被告谈到这个问题,故被告当时是按照感冒来治疗的。如果当时原告和被告谈到脑瘤问题,被告就不会给小雨输液了。故原告对于小雨的死亡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小雨进行诊治,根据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在为小雨诊治过程中,由于其基本医学知识的缺乏,不能对小雨进行系统的检查及鉴别诊断,其诊所亦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的条件,而盲目认为“感冒”而给予输液,存在误诊、误治的不当及过失,导致延误治疗且促进了小雨死亡结果的发生,该不当与过失与小雨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由此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亦应对小雨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辩解依据不足。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雨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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