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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被撞残 车速过快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1-11-04 10:4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婷)   被告驾驶摩托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11月2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判决原告叶会英医疗费、后续治疗等费用共计35652.4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其余25652.48元由被告刘义根赔偿20200元,品除被告刘义根已给付21000元,原告应返还800元;原告叶会英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6250.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18时50分,被告刘义根驾驶赣DE8097二轮摩托车由白沙镇飞行村沿乌白线向白沙圩镇方向行驶至35KM+200M路段,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叶会英相撞,造成叶会英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义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会英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5392.48元。2011年1月18日,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原告伤情为轻伤甲级,二个十(X)级残,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休息治疗六个月。事发后,被告刘义根给付原告医疗费21000元。

    被告刘义根驾驶的赣DE8097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责任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义根驾驶赣DE8097二轮摩托车,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此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叶会英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亦有相应的过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赣DE8097摩托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给予原告赔偿。然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赔付义务。被告提出原告已年满55周岁,不应计算其误工费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原告因受伤造成较严重的精神损害,依法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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