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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签合同 职务侵占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1-11-07 16:54: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冉)
被告人高某伪造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多次以公司名义为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中介费据为己有,未上交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5月份到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并于当月以每枚50元人民币的价格找人伪造了“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北京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三枚印章。被告人高某于2009年5月22日用伪造的印章为汪某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收取中介费3000元并据为己有。 被告人高某于 2009年6月15日,用伪造的印章为董某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收取中介费2.45万元,并将其中的1.06万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某又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11月14日,用伪造的印章为宋某、郑某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分别收取中介费2.9万元和3万元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将本应归单位所有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同种类犯罪事实,赃款全部退赔,当庭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大兴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六百元,发还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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