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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合同索货款 举证不能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1-09 10:06: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彭祖源 邓育军)   近日,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虚构合同追索货款案件因原告无法举证买卖合同的存在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浙江康盛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5日,该公司向被告江西康力药品物流有限公司汇款54450元用于预付购货款,但截止到2011年3月16日,未见被告发货。经与被告公司联系才被告知该笔款项早已于2009年12月17日被其员工提走,如今再履行合同已无法实效原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被告立即返还货款。经查,原告公司汇款后第三天,即2009年12月17日,该笔款项即由原告公司的承包人林长青领走,并在当日出具了收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汇款54450元系买卖合同的货款,但却无法提供合同原件,也无具体明确的标的物、价款、数量、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等合同的最基本要素,故对该合同关系不予认定。对于该笔汇款应认定为被告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返还的该笔汇款已于2009年12月17日由其公司员工领取,故原被告间已不存在返还法律关系,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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