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志坚)
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靠在他人公司经营,却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服务费等,被挂靠单位告上法庭。11月8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挂靠经营合同、被告徐远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服务费1300元、赔偿原告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违约金5000元。
2009年2月12日,徐远华要求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靠在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双方签订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徐远华所有的货车挂靠在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经营,并由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代收代缴各项规费和代办各种手续等,徐远华每月给付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服务费100元,如一方违约赔偿另一方违约金5000元。但从2009年11月始徐远华却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服务费,共拖欠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的服务费1300元未交纳。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以徐远华违反合同约定末交纳服务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徐远华所签的挂靠经营合同,并要求徐远华给付拖欠的服务费1300元,赔偿违约金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合同未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等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徐远华不按合同约定交纳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徐远华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遂川江于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被告徐远华支付拖欠的服务费1300元及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