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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惊现幼童尸体 法院判令承租人赔偿52万
发布时间:2011-11-09 15:00: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段德俊 窦娟)
两幼童水沟内溺亡,家长状告承租该地的两家公司,要求各赔偿35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
2011年2月19日,5岁的张家强与5岁的杨智选失踪,其父母报警。后经公安局侦查,确认张家强在马驹桥镇西田阳村西北角沟内溺水身亡。后从村委会处了解,该地块已经于2004年3月8日出租给三河市联铭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水沟位于第一被告承租的该村土地范围内,北京市京联鑫路用材料有限公司为该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两名幼童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各赔偿35万元。 经审理查明,联铭公司称在修建进厂路的过程中,埋设了一条通水管道,联铭公司同时称该租赁土地已经无偿转给京联鑫公司使用。该通水管道一头即连接到该洼地,另一头连接到马路对面的村泄水主渠。通水管道与洼地的连接处有水坑一处,水坑西侧有堆积有土埂。通水管道的水坑即为张家强、杨智选尸体的发现地点。进厂路只是通向京联鑫公司,但进厂路与两侧与外界并未隔离,在水坑附近并无任何防护隔离措施,也无任何人员看守管理。 法院认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此案中被告联铭公司在其承租的土地上建造道路并安装通水管道,被告京联鑫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在通水管道端口处挖坑并在坑口处堆积土埂,二被告均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张家强在水坑内溺亡。故二被告对张家强的父母张明、高立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明、高立丽作为监护人,对于张家强负有保护义务,对于张家强的溺亡亦负有一定监护责任。故综合案情考虑,二被告应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各26万余元。 后二被告均服判息诉,依法给付赔偿款。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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