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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本”商标被注册 新华书店销售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1-11-10 09:40: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虹蕴)
目前,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结了原告盛某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吉林人民出版社、北京世纪捷进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盛某诉称:其系商标注册号第4740888号“作业本”商标(第41类)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王府井书店和互联网上陆续发现本案中的三被告存在对原告“作业本”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有非法策划、组编,编辑、出版,宣传、销售和在线提供电子出版物等商标侵权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本案涉案图书上侵犯原告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在《北京日报》刊登《致歉公告》;判令三被告因其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以及因其商标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用于调查、取证、诉讼等在内的各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6797.20元。 被告王府井书店辩称,涉案图书是按照新闻总署规定的进货渠道合法购进,王府井书店已尽到了应注意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并不知情,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王府井书店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林人民出版社辩称,其出版的《A+优化作业本》系列图书上使用“作业本”字样,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业本”是公众熟知的通用名称,其将通用名称作为图书名称的一部分,并非商标意义的使用,原告无权禁止其使用;原告享有的“作业本”商标有特定的字体颜色,其出版的《A+优化作业本》系列图书中,“作业本”是图书名称的一部分,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其自2003年起已将通用名称“作业本”作为图书名称的一部分,合理使用在先,原告无权禁止其正当使用;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无法律依据。综上,其在原告注册之前就开始将通用名称“作业本”作为图书名称的一部分合理使用,形成了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和行业内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注册了“作业本”商标,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41类商品类别上享有专用权。本案诉争的“作业本”一词系固有名词,是对学生或其他学习的人专门用来做作业的本子的通称,而非臆造词。 “作业本”系泛指学生完成作业的练习本。勿庸置疑,“作业本”可作为培训教育领域指代学生练习本、练习册等的通用名称。故原告否认“作业本”为通用名称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提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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