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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人死亡 死者父母与肇事车主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10 09:51: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陶成 郭传艳)
车祸致女儿死亡,死者父母与肇事车主达成协议并接受其赔偿,后另一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10万,死者父母与肇事车主为此产生纠纷。近日,安徽省五河法院公开审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张洋诉称,2011年5月18日,其驾驶面包车在S306线上与一辆大货车相刮擦,造成面包车内的雯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洋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张洋赔偿了雯玲父母的经济损失;大货车驾驶员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款属于原告所有。雯玲父母从保险公司获得赔款144860元,后因反悔,只返还部分赔偿款。为此张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款144860元。 被告雯玲父亲在庭审中辩称:保险公司赔偿款是属于其个人的,与原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称与原告协议约定20万元赔偿,但是实际只拿了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雯玲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有权获得赔偿。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张洋和货车驾驶员应根据各自所负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对两人的赔偿责任。原告与雯玲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对各自民事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并未约定二被告将对货车驾驶员、汽车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请求赔偿权转移给原告。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保险赔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洋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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