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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仓库偷酒 获刑一年并罚款
发布时间:2011-11-10 14:36: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11月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钱二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钱二根伙同彭某、敖某、桂某(已判刑)窜至新余市站前西路老西货场仓库,撬开仓库的铁门进入仓库,盗得泸州老窖坊13件78瓶、精品金葛利酒3件18瓶、铁制开酒器、钥匙扣等促销品。被告人彭某、敖某、桂某将盗窃物品藏匿于阿里住宿部地下室,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26.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二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592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赃物被缴归还失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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