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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交易无依据 举证不能担后果
发布时间:2011-11-10 14:5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自波)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案。
2009年2月,原告张自明与被告王焕平、陈贵然达成西药买卖协议,由二被告人向原告提供西药,原告提货付款。生意做的一直很顺利,但到了2010年的6月,原告需要一批西药,于是同被告谈妥后把药款45000元汇到被告王焕平帐户上,当时双方约定,被告三日内供货。但后因原告称没有收到货,而被告称已分三次让原告亲自提走了货,故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自明提供的证据(农行卡取、存款回单)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且俩被告已承认收款的事实,故法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的辩称,无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俩被告返还原告张自明货款人民币4500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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