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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被染性病 女友索要百万精神赔偿费
发布时间:2011-11-11 08:35: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婷)   于先生故意隐瞒患有传染病与刘女士交往,刘女士感染上性病后,持双方的赔偿协议约定请求法院判令于先生立即履行精神赔偿100万。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她与被告于先生恋爱期间,被告故意隐瞒其有传染病的事实而与她交往,导致她被传染上生殖器单疹病毒感染。2011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人身损害承诺书,并约定:如果原告经医院治疗病情缓解,待医院治疗完毕至停药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复发,被告需无条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停药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复发,原告则愿意无条件听从被告安排,包括组建家庭或分手等。上述承诺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病情复发,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已经生效,但被告却一直未按照承诺书的相关内容立即给付原告100万,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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