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文勇 韦凤英)
被告黄忠兵购买并驾驶的自卸货车在回家的路途中,因故障将停在右侧在非机动车道上,被受害人罗少校醉酒后同向驾驶桂L1G57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追究尾而发生交通事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黄忠兵赔偿给原告黄成安、陆彩界经济损失17.84万余元,其中,因被告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故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12.2万元保险金。
原告罗安成与陆彩界的儿子罗少校生前系广西百色银海发电有限公司正式职工。2011年7月19日,罗少校醉酒后驾驶桂L1G57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田阳县头塘镇往田州镇方向行驶时,追尾碰撞因故障同向停在右侧在非机动车道的被告黄忠兵驾驶的自卸货车,造成罗少校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阳公交认字第0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罗少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忠兵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9月9日,原告向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229712元。田阳法院立案后,于11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此案中,因被告没有按规定投保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故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12.2万元保险金,不足部分再由双方按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罗少校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应承担事故70%的责任;被告黄忠兵驾驶尾灯光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后临时停车,未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其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应承担30%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黄忠兵赔偿原告黄成安、陆彩界经济损失17836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