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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抢夺变抢劫 劫匪获刑四年上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1-11-11 15:10: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雨)
携带凶器抢夺依法转化为抢劫,被告人不知法律提出上诉被驳回。11月11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韦高抢劫一案,并当庭作出终审宣判。被告人韦高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弹簧跳刀一把没收销毁。黔西南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韦高,男,1982年生,住普安县楼下镇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韦高携带弹簧跳刀窜至兴义市云南街大佛洞公园人行道上,见被害人罗正芳从正面经过时,乘罗正芳不备,将罗正芳戴在脖子上一条价值2796元的铂金项链抢走。后韦高逃离至云南街博爱医院门前被群众抓获。赃物未追回。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韦高提出“我虽然携带刀具劫取他人财物,但并未将刀拿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故不构成抢劫罪”,提出上诉。 黔西南州中院二审认为,韦高携带弹簧跳刀对被害人抢夺的行为,符合转化抢劫的特征,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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