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华)
11月10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庆兰要求被告徐文清、徐有丰、徐有功赔偿医疗费1000元和赔偿电视机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庆兰与被告徐文清、徐有丰系邻居。被告徐文清与被告徐有丰、徐有功系父子。原告与被告家宿有矛盾。2011年2月18日,原告曾庆兰与被告徐文清的妻子王火英又因索事发生争吵。第二天晚上九时许,原告曾庆兰在家中喝了很多酒,便站在门口大骂原告徐文清一家。王火英听到后,便出来与原告曾庆兰对骂。过了一会,王火英便喊“救命”,被告徐有丰等人便出来扶受伤的王火英回家。当晚,原告曾庆兰在家被人用棍子打伤。2011年2月21日,经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曾庆兰伤情为轻微伤甲级,医药费限制在1000元以内。原告曾庆兰受伤后,没有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仅提供了鉴定费发票2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曾庆兰2011年2月19日晚与被告徐文清妻子王火英发生争吵,随后被人打伤,虽然提供了法医验伤报告,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伤系被告徐文清、徐有丰、徐有功殴打所致,且其受伤后并没有到正规医院就诊医治,医疗费用无法认定,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其电视机被砸坏,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电视机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